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

更新时间: 2025.12.11 14:44 阅读:

随着《公司法》的多次修改,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实现了从最初的严格实缴到最终完全认缴。2013年修正的《公司法》(2014年3月1日起实施)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即从2014年3月1日起,成立公司时股东只须认缴,并承诺未来某个时间再行实缴即可。此后,许多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动辄千万,甚至上亿。巨额注册资本的出现可能源于对“认缴”的误解。事实上,“认缴”并非不用缴,而是承诺在未来某个时间再缴。当然,具体实缴时间并无明文限制,由股东在公司章程中自行约定。

股东最主要的义务就是对公司出资。本质上,股东一旦认缴就与公司建立了债权债务关系。因此,股东的出资是对公司的负债,公司注册资本越大,股东对公司承担的债务就越重,股东履行该债务的期限就是承诺实缴之日。那是否意味着只要把认缴的时间设定到足够长,就达到实质不缴的效果了呢?没那么简单。根据法律规定,当出现公司破产或者具备破产条件、解散清算等主体终止存在的情形时,就算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未届满,也视为已经届满,也就是加速到期。另外,当公司债务产生后股东会决议延长出资期限以逃避公司债务的,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虽未届满但法律规定应加速到期的几种情形:

1、《破产法》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2、《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3、《九民纪要》(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11月8日印发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6条:【股东出资应否加速到期】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己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另外,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已经届满的,股东必须履行出资义务:

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以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可以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可见,“认缴”不等于“不缴”,出资是股东对公司的负债,注册资本越大,股东的出资义务越重。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出资期限届满前,公司一旦资不抵债面临破产,股东的出资将加速到期。

作者:麻新城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律师。欢迎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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