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限制

更新时间: 2025.12.11 12:03 阅读:

新《公司法》取消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制度,将原公司法第23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条件中的“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修改为“有符合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删除第59条第1款、第26条第2款和第81条第3款中有关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将第77条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中的“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修改为“有符合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删去第178条第3款有关公司减资后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的规定。

由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的限制以及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都被取消,可以预见,在今后一定时期,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可能会大量涌现。目前,人们习惯于将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大型公司,这一认知也将需要及时进行调整和改变。今后是否登记为股份有限公司只是公司形式的不同而已,将并不代表公司业务规模或资金实力,更与公司的注册资本没有关联。

同时,作为但书,新《公司法》在第26条第2款和第81条第3款中明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了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同时,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劳务派遣企业、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类型的公司也需要按照现行特别规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

有关首次出资比例、货币出资比例限制的删除

新《公司法》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货币出资比例和缴足出资期限,删去原公司法第26条第1款和第81条第1款中有关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的规定;将第84条第1款中的“一次缴纳的发起人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发起人应即缴纳首期出资”修改为“并按照章程规定缴纳出资”。

这一修改与前述两项的修改,即认缴资本制的导入及最低注册资本制的取消密切相关,属于一脉相承的修改。这一修改将简化公司设立时和增资时的登记手续。对于公司设立而言,不需要在领取营业执照之前办理任何的出资手续,即可以获得登记。对于增资而言,由于原公司法第179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因此,公司在进行增资时,也将不再受到增资部分的百分之二十需要在办理变更登记之前就必须实际缴付的限制,这极大地简化了实践中的增资手续。

同时,新《公司法》删除原公司法第27条第3款,即将“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的规定删除。今后,即使全部使用非货币出资也将不会受到限制,这对于一些以知识产权出资的投资者而言,可能将更有利于体现其所持有的科技成果的价值,而不必再相应缴付一定比例的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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